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02民初1520号原告宗成宝,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部磊,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忠,男,1967年出生,汉族,泰安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山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圣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成宝与被告刘继忠、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万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部磊、张晓,被告山东华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继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成宝诉称,2011年4月19日,被告刘继忠与我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泰山东部新区碧霞国际社区一期旧村改造5#、6#住宅楼工程由我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结算单价、工程款支付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013年8月18日,经我与被告刘继忠对账,确认欠付我工程款128470元,至2016年2月6日,经核对,尚欠我94526元,同年2月份,我又收到了8000元工程款,至此,被告刘继忠尚欠我工程款86526元。经了解,泰山东部新区碧霞国际社区一期旧村改造5#、6#住宅楼工程,系由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科苑投资公司)发包给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的,后山东华龙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刘继忠,为此,该公司依法应当与被告刘继忠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要求被告刘继忠支付工程款8652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山东华龙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继忠未做答辩。
被告山东华龙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原告所诉工程欠款。
原告所诉工程款,系其与被告刘继忠之间产生,刘继忠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原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刘继忠承担。
原告所诉工程款数额是否真实,应由原告与被告刘继忠进行核对、结算,我公司与被告刘继忠之间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工程款,原告要求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2日,泰安科苑投资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泰安市碧霞国际社区西城旧村改造一期5#、6#住宅楼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4月12日,竣工日期:2011年10月1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合同价款:伍佰捌拾柒万元等。在该合同的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处,加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群的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则由被告刘继忠签字。2011年4月20日,被告山东华龙公司与刘继忠项目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根据山东华龙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现将公司承包的碧霞国际社区西城旧村改造一期5#、6#住宅楼工程,承包给你项目部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该工程的内部承包合同;项目部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详见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公司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款为伍佰捌拾柒万元,此价款为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款,最终依据竣工结算为准;上交公司管理费:暂依据工程进度价款,最终依竣工结算价款的2%上交(不含税金),上交管理费在业主每次拨款时由公司财务扣除;项目部必须服从业主及公司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及合理安排,听从业主及公司主管部门的正确指挥;项目部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工程成本费用报公司财务……若逾期不报,暂缓拨付工程款;该工程不允许项目部另行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及业主分包的分项工程除外),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有劳务资质,并签订正规的劳务分包合同,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项目部负责等。被告刘继忠在“刘继忠项目部”处签名。在两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前一日,即2011年4月19日,被告刘继忠(甲方)与原告宗成宝(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泰山东部新区碧霞国际社区西城旧村改造一期5#、6#住宅楼;承包内容:住宅楼主体及临时设施(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脚手架及临时设施)具体内容包括……;承包方式:由甲方负责项目监督管理,乙方负责承包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结算单价……;工程款支付:基础完成后,付至基础全额的100%,基础以上,每两层付款一次,付至完成全额的80%,主体完成后,付至余额的85%,主体验收后,付至余额的90%,余款一年内付清等。
原告与被告刘继忠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但被告刘继忠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2013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继忠进行了对账,刘继忠出具对账条一份,写明:西城回迁楼5#、6#主体工程宗成宝施工,结算人工费柒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未付款计壹拾贰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此后,被告刘继忠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2月6日,原告再次向刘继忠催要工程款,经双方核对,下欠工程款为94526元,被告刘继忠并据此向被告山东华龙公司财务部门提报了《进度款支付审核明细表》,当日,又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元。后原告继续催要下欠86526元工程款未果,因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起诉本案时,主张被告山东华龙公司在从泰安科苑投资公司承接涉诉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了被告刘继忠。但庭审中,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称被告刘继忠是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其承建涉诉工程是通过公司内部承包,并非非法转包,而刘继忠将涉诉工程又转包给原告则未经山东华龙公司允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提交了上述两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对于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的上述主张及其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原告方当庭均予以认可,并表示起诉时自己对于两被告的关系认识有误。庭审后,经向被告刘继忠调查,刘继忠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予以认可,并表示自己是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自己与山东华龙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以上事实有泰安科苑投资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刘继忠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刘继忠出具的对账条及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承接泰安市碧霞国际社区西城旧村改造一期5#、6#住宅楼工程后,与被告刘继忠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交由内设的刘继忠项目部承包,该承包的性质系企业内部承包,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该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但是,被告刘继忠又与原告宗成宝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虽然合同名称写为“劳务承包”,但其内容表明被告刘继忠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都转给原告施工,转包行为本就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被告刘继忠是将工程转给无任何资质可言的原告组织施工,因此,被告刘继忠与原告宗成宝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但原告现已依约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合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被告刘继忠出具的对账条等证据证实,且经原告与被告刘继忠确认,应为86526元。如前所述,两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性质属企业内部承包,被告山东华龙公司只是将工程交给了自己的内部职能机构(刘继忠项目部)负责完成,是公司本身的一种经营行为,被告山东华龙公司仍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要对刘继忠项目部(刘继忠)的行为负责,亦即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虽然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直接将工程转包给原告的,是被告刘继忠,但应由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刘继忠作为山东华龙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不对外承担责任,即该被告不承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至于被告刘继忠与被告山东华龙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中,“该工程不允许项目部另行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及业主分包的分项工程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项目部负责等”的约定,是两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只确定两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依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华龙公司支付工程款8652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去被告刘继忠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则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宗成宝工程款8652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宗成宝对被告刘继忠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