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970号原告付立顺,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岳春艳,女,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付立顺诉被告岳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都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立顺诉称:被告岳春艳父母生前于2014年4月13日在她处借款26,900元,并给她出具欠据二张。被告父母去世后的财产都由被告岳春艳继承,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她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9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付立顺提供的证据:1、2014年4月13日被告母亲乔亚华出具的16,400元、10,500元欠据二张,证明被告父母亲生前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2、证人岳朝滨出庭作证证言,证明被告父母生前在原告处借款至今未还及被告父母家的土地60亩由被告岳春艳经营管理及岳朝坤的轿车一台在被告岳春艳处的事实。被告岳春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岳春艳父亲岳朝坤(2014年4月11日去世)生前为其父亲治病在原告处借款10,500元,及为生活又借款10,000元,购买原告的化肥欠款6,400元。岳朝坤去世后被告母亲乔亚华于2014年4月13日为原告分别出具16,400元、10,500元欠据各一张,据中未约定利率,约定2014年12月31日还款。逾期后乔亚华未能还款。乔亚华于2015年6月14日因病去世。岳朝坤和乔亚华去世后,家庭分得的土地60亩(包括被告岳春艳分得土地12亩)由被告岳春艳经营管理,另有轿车一台在被告岳春艳处。被告岳春艳未能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的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父母生前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并约定还款时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逾期后未能还款,双双离世,被告岳春艳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及经营管理其父母48亩土地流转收益范围内负偿还责任。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岳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付立顺欠款26,900元,该款可在被告岳春艳继承其父母遗产范围内及经营管理其父母48亩土地流转收益范围内负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申请费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判员 都兴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