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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恢46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蔡秋信、蔡秋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蔡秋信,蔡秋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德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秋信。被执行人蔡秋桃。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蔡秋信、蔡秋桃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蔡秋信、蔡秋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