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1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武汉江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金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杰。
委托代理人:肖正冠。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江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为与被上诉人肖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能说明具有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 飚
审判员 胡铭俊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