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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622号之一

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622号之一原告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一区35号平房609室。法定代表人谢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蕾,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超,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力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