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523民督1196号
申请人:曹洪勋,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辉南县团林镇永康村民委员会。地址: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广生,村主任。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以被申请人欠借款利息7470元,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借款利息7470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辉南县团林镇永康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洪勋借款利息7470.00元,及申请费50.00元。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于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