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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254号

福建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254号原告福建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跃文,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泽峰,董事长。担保人陈武,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担保人余贤丹,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8210.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陈武、余贤丹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1#楼2118单元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R082663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8210.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武、余贤丹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吴清云

代理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