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08号原告刘学广,住庄河市。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总经理。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布盛年,总经理。
原告刘学广与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柳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