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民终787号

李某某因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某某、谢某甲于2003年相识,2004年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8月22日生育女儿谢某乙。婚后双方居住在武冈市李某某的父母家里。2008年,谢某甲去广东打工,李某某在家里带小孩,双方因在抚养小孩所需的钱物方面存在分歧而发生争吵。2013年谢某甲打工回来后回到黄桥居住。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李某某、谢某甲结婚十多年,婚后生育了小孩,本是一个幸福家庭,但由于谢某甲在外出务工时,双方在抚养小孩的问题上沟通不当,导致夫妻产生隔阂,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且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谢某甲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李某某要求与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与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上诉称,李某某与谢某甲分居两年以上,谢某甲不履行家庭义务,有外遇,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准予李某某与谢某甲离婚。谢某甲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谢某甲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判驳回其诉讼求,给予其与谢某甲和好的机会,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李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梅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