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在长沙市岳麓区桔子街道八字墙社区刷把冲经营一无名电游室,并摆放有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好渔快”、“QQ炸弹”捕鱼机各1台、“无名”连线机6台。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聘请符快和(已行政处罚)在该电游室内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银、记账。2015年12月15日至22日,被告人李某经营的电游室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5858元。2015年12月22日晚,公安民警对该电游室进行检查,并将正在进行赌博的章方黎、张华军、田志平(均已行政处罚)抓获,同时扣押捕鱼机2台、连线机6台、记账本1本、涉赌资金人民币700元。以上捕鱼机、连线机经鉴定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五十八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赌资金人民币七百元,“好渔快”、“QQ炸弹”捕鱼机各1台、连线机6台,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