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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财保1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与被申请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负责人高玉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荣生,该行职员。被申请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号。法定代表人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薛明。被申请人刘肃。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000元的资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伟平

代理

审判员  魏淑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