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骑岭支行的存款529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洗耳分理处的存款786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洗耳分理处的存款17001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朝阳支行的存款1227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之妻郑某在汝州农商银行骑岭支行的存款20658元;
六、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朝阳路营业所的存款10598元;
七、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2097元;
八、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201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