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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768号

武志伟申请被执行人王建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骑岭支行的存款529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洗耳分理处的存款786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洗耳分理处的存款17001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汝州农商银行朝阳支行的存款1227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之妻郑某在汝州农商银行骑岭支行的存款20658元;

六、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朝阳路营业所的存款10598元;

七、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2097元;

八、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201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