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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1016号

邓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邓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伦(曾用名黄福伦),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伦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5日零时许,黄某(另案处理)开车搭载犯罪嫌疑人邓伦、黄重(另案处理)到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银满地工业区,并将车停放在被害单位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当日4时许,黄重、邓伦戴鸭舌帽进入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内,利用叉车将车间内的聚酰亚胺胶带(又名金手指胶带)和聚酰亚胺原膜(又名PI膜)、杜邦牌绝缘纸(0.05mm)、杜邦牌绝缘纸(0.08mm)、BM聚酰亚胺亚光薄膜等物品盗出车间并搬上黄某的车上,得手后离开现场。邓伦、黄重等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27日将盗得的聚酰亚胺原膜(PI膜)和聚酰亚胺胶带(金手指胶带)卖给胜波胶黏制品公司。破案后,民警在胜波胶黏制品公司缴回部分聚酰亚胺胶带(价值67600元)、聚酰亚胺原膜(价值9520元),已发还给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赃物(总共约价值168469元)未缴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刘某凯等证人的证言,汽车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邓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伦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黄重搬了东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零时许,黄某(另案处理)开车搭载犯罪嫌疑人邓伦、黄重(另案处理)到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银满地工业区,并将车停放在被害单位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当日4时许,黄重、邓伦戴鸭舌帽进入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内,利用叉车将车间内的聚酰亚胺胶带(又名金手指胶带)和聚酰亚胺原膜(又名PI膜)、杜邦牌绝缘纸(0.05mm)、杜邦牌绝缘纸(0.08mm)、BM聚酰亚胺亚光薄膜等物品盗出车间并搬上黄某的车上,得手后离开现场。邓伦、黄重等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27日将盗得的聚酰亚胺原膜(PI膜)和聚酰亚胺胶带(金手指胶带)卖给胜波胶黏制品公司。破案后,民警在胜波胶黏制品公司缴回部分聚酰亚胺胶带(价值67600元)、聚酰亚胺原膜(价值9520元),已发还给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赃物(总共约价值168469元)未缴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银满地工业园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二)物证8小面包车、VIVO手机、黑色外套、黑色格子衬衫、安踏牌运动鞋:邓伦的作案工具。(三)鉴定意见1.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证实被盗缴回的聚酰亚胺胶带(金手指胶带)5200平方价值67600元,缴回的聚酰亚胺原膜(PI膜)56公斤价值9520元。2.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证实未缴回的赃物杜邦牌绝缘纸(0.05mm)42.5公斤价值18275-19125元,杜邦牌绝缘纸(0.08mm)45.1公斤价值17138-18040元,BM聚酰亚胺亚光薄膜(黑色)77.4公斤价值17802-19350元。(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邓伦被动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邓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没有前科。3.机动车综合查询系统:证桂R×××××8汽车的所有人黄某新。4.扣押清单:证实从邓伦处扣押1部手机、500元现金,黄某新处扣押1辆面包车、1双休闲鞋、1550元现金。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林某馨处扣押2卷PI膜、6卷金手指胶带,已发还罗某凤。6.公司丢失财物表:证实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丢失茶色高温胶(硅胶)8200平方米、茶色高温胶(亚克力胶)3077平方米、聚酰亚胺原膜190千克、BM25聚酰亚胺亚光薄膜77.4千克、绝缘纸(0.05mm)42.5千克、绝缘纸(0.08mm)45.1千克.7.销售合同、收据:证实被害单位购买涉案财物的凭证。8.邓伦与黄重于2015年12月27日、28日的短信往来:(1)27日短信内容:邓伦:在点钱黄重:拿到钱,尽量找借口走人(2)28日短信内容:黄重:在验货邓伦:你给那个司机跟你一起点钱!你叫他出来干嘛!搞快点出来走人黄重:司机没出去啊!都没谈价钱,等他验好了才谈,等下点钱我叫他跟我一起就可以了。邓伦:好吧!快点黄重:我比你还急邓伦:怎样快好了吧黄重:在验啊!我也想快啊!9.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12:02:37黄重与邓伦有1次通话记录,12月26日18:53:26黄重与邓伦有1次通话记录,12月27日13点至14点期间黄重与邓伦有2次通话记录、1次短信记录,12月28日15点期间黄重与邓伦有3次短信记录。(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案发现场门口的监控视频、邓伦的供述。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1.2015年12月5日4时10分许,两名戴鸭舌帽男子进入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后于4时26分用推车推着一车物品离开车间。2.从内部看:车间于2015年12月5日3时34分许关灯,之前车间一直有灯光及人员走动。从外部看:2015年12月5日3时44分之前,工厂厂房的窗户、大门均有明显灯光透出,3时44分之后,所有灯关闭,显示厂房内漆黑一片,且窗户、大门均被关闭。(六)证人证言1.刘某凯:证实2015年12月4日21时许,刘某凯下班时在车间巡查后于22时回到宿舍,至12月5日8时许,上班时发现车间大门打开,车间内之前的货品被盗。刘某凯就将情况告知老板。怀疑实施盗窃的人是辞职的师傅黄重,被盗财物存放处的门锁需要遥控钥匙才能打开,公司内只有刘某凯、老板、龙万兵、吴顺、黄重知道遥控钥匙所在。龙万兵称2015年12月4日黄重打了四次电话给其,均是询问龙万兵车间是否在生产。且被盗的财物都是值钱的,外行人应该不太清楚,特别是诺米纸,只有刘某凯、刘军和黄重才清楚价格。2.张某祥:证实2015年12月5日4时50分许,张某祥上班时有一辆黄色面包车从里面开出来,叫张某祥开门,张某祥想打开保安室的门出去检查,面包车副驾驶座的男子(年约30-40岁,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胖)见状就马上从车上下来,将门强行推开,张某祥就骂了对方几句,对方马上开车离开了,至同日早上才知道工业园内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被盗。该面包车没有进行登记,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进入工业园的。3.林某波:证实2015年12月28日12时许,林某波接到一个男子电话,称有三至四个胶带销售,该男子自称做贸易的,胶带原是销售给深圳燕达(同音)公司,燕达公司没钱,该男子就将货退回来。林某波称要先检验质量,并将公司地址给该男子。约一小时后,该男子称到了林某波的公司门口,林某波就将儿林某馨电话给该男子,要该男子林某馨联系。4林某馨:证实2015年12月曾2次收购私人胶膜。第一次约是2015年12月26日12时许林某馨老婆说有一胖一瘦两名男子(二人讲粤语,他们说是广西的,辨认出是邓伦黄某新)问是否要PI膜林某馨看了发现对方有3卷PI膜,分别是36公斤、18公斤和35公斤,其中36公斤和18公斤的以75元/公斤收购,35公斤的以100元/公斤收购,一共支付了对方7550元,两名男子称该些PI膜是他们收来的。第二次是2015年12月28日15时许林某馨接到父亲电话,称有人送一批膜去公司,价格为6元/平方米,林某馨查看质量,并将送胶膜的男子的电话158××××45177,根据书证、辨认笔录是黄重的号码)林某馨林某馨就叫公司的人先将送胶带的人带入公司。当日17时许林某馨与送胶膜的两名男子接洽,经查看是一批金手指胶带,经计算得胶膜长5800米,共2900平方米林某馨就支付了对方17400元,钱由其中一名较瘦男子(应该是黄重)拿走。较瘦男子称金手指胶带是工厂抵扣给他们的货款。金手指胶带的市场价是7元/平方米。收购的3卷PI膜用剩1卷,4卷金手指胶带测方数时分开了8卷,用剩6卷。12月28日到公司送胶膜的2名男子(一名身材较瘦、年约30岁、身高约165厘米,另一名身形微胖、年约35岁、身高约165厘米,两人都是讲普通话)不是12月26日的男子。公司用了1卷PI膜,剩下2卷;4卷金手指胶带在测方数时分开8卷,用了2卷,剩下6卷。民警扣押2卷PI膜、6卷金手指胶带。辨认笔录:辨认出邓伦黄某新是变卖PI胶膜的男子;辨认出黄重是变卖金手指胶膜的较瘦男子。指认笔录:指认出12月26日及12月28日购入的PI膜和金手指胶带。5黄某新:证实2015年12月4日16时许黄某新接到黄重电话,黄某新晚上去黄江帮忙拉货黄某新同意。当日19时许黄某新接上黄重、胖子(邓伦),至5日1时许三人去到黄江镇一个工业区门口,黄重黄某新鸣喇叭进门黄某新鸣喇叭后就有人开门黄某新进内黄某新将车停放在远离厂房大楼的路边,黄重下查看后回来称货还没做好黄某新感觉黄重连货做好的时间都不清楚,称再做不好就开走了,黄重说工人都在加工赶班,黄某新继续等待,若等到凌晨3时许尚未做好再离开黄某新见时间那么晚,感觉黄重两人可能是实施盗窃的,但当时没想多,就说“我要在车上睡觉,我将车尾箱打开,你们自己搬上车吧”黄某新将车尾箱打开后就上车睡觉,至凌晨3时许黄某新感觉黄重下车,就询问黄重去哪,黄重称去看货做好没有,几分钟后黄重就回来与胖子一起下车搬东西黄某新一直没有下车。二十分钟后,两人用手推车推货出来,并装入车尾箱黄某新没有帮忙搬货,期间,黄重、胖子都戴一顶长鸭舌帽,黄重还戴一副手套。装好后,三人驾车离开,车驶到大门口时按喇叭也没人开门,黄重就叫胖子下车将门推开,胖子下车将门推开后立即上车,三人随即离开。至6时许,三人去到长安黄某新停车去吃早餐,回来后将一辆五菱小四轮停在旁边,黄重、胖子在转移货物,后黄重当着胖子的面支付黄某新4**元,没有看见黄重给钱胖子。该400元是车费,2015年12月6日黄重黄某新拉货黄某新因没空拒绝。2015年12月8日黄重又黄某新搭载其、胖子、胖子老婆回老家,当时没有支付车费,至2015年12月29日才支付了车费1600元。在车上没有说过去嫖娼的事情,也没有商量盗窃。在前往黄江的路上,黄重、胖子的帽子时而放车上,时而戴头上黄某新没有问两人为何戴帽子。黄重、胖子装货黄某新没有下车,不知道两人装的是什么货。至去到长安,黄重、胖子提货转移时,看到有5、6个金黄色圆筒状的胶带的东西,还有用纸皮箱装着的,但当时已经转移得差不多黄某新没有看见数量和具体是什么东西。新的电话号码138××××46533。辨认笔录:辨认出邓伦就是胖子;辨认出黄重。指认笔录:指认出其伙同黄重、肥仔于2015年12月5日到黄江银满地工业园时穿的鞋子;指认出监控录像中的面包车是2015年12月5日到黄江银满地工业园时使用的面包车。(七)被害人陈述凤:证实2015年12月5日8时30分许,厂长称车间内贵重的材料被盗罗某凤经了解,发现车间内的原膜、半成品、诺米纸和其他半成品被盗,经统计,被盗财物合计价值245589.14元。车间的卷闸门和窗户没有被撬但均被打开,现场留下了公司的叉车,应该是小偷开去车间门口的。公司关于仓库的物料没有进行登记,物料买回来后就放在仓库,需要使用时取出使用,供货商也都是长时间的供货商,没有发票、收据等,但有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怀疑黄重是作案人,因为黄重之前是公司的涂胶师傅,对公司很熟悉,且12月3日、4日黄重都打电话给了公司员工龙万兵,询问龙万兵车间的工作情况,黄重也知道车间钥匙、车间贵重材料的所在。案发当晚,涂胶技术工龙万兵、吴顺上夜班,二人在12月5日3时50分离开。(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邓伦:否认盗窃。指认笔录:指认出相片(监控显示时间2015年12月5日4:48:47)中推门的人是邓伦。指认出邓伦在2015年12月27日、28日与黄重联系的短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邓伦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根据证黄某新的证言证实邓伦有到被害单位公司搬东西,证林某馨的证言证实邓伦伙同他人向其卖PI胶膜,结合邓伦与黄重的短信记录内容,足以证实邓伦参与了本次盗窃,邓伦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邓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邓伦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牛牌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68469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面包车一辆(车桂R×××××8),由暂扣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

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异

书 记 员  胡伟兴第1页共10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