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851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送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但原告既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幼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淑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