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9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刁梓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刁梓荣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经在网上认识一微信昵称叫“××速递”(另案处理)的人后,双方商量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在58同城网、赶集网及百姓网等网站发布出售一些虚假的电子数码产品的虚假信息,在有被害人想购买时,由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谈某,确定以快递的方式发货,又谎称顺丰等快递公司不能货到付款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被告人黄某熟悉的快递公司也就是同伙“××速递”的快递公司发货,再由同伙发一个虚假的快递单号给被害人,假装已寄出贷物,让被害人将钱转入同伙的帐号,由此实施诈骗,所得赃款双方平分。2015年10月29日,被害人陈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上网时,在赶集网看到被告人黄某发布的有一批二手电脑出售的虚假信息后,信以为真,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双方互加微信,谈妥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购买电脑3台,后被告人黄某与其同伙利用上述方法共骗得被害人陈某分人民币19001元。事后,被告人黄某分得人民币48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对作案作案工具、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笔录、对被害人陈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对其用支付宝将人民币19001元转帐的相关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的指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对自己使用的支付宝帐号信息、相关记录、被告人黄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黄某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调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9001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缓刑;2.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不予判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刑事谅解书以及收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以及对被害人赔偿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不予判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认为不适宜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雪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