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378号
原告: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住所地:临江市。经营者:郝云庆,男,汉族,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兰忠和,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武,男,系该矿矿长。
原告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与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2016年5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经营者郝云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忠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诉称:原告在临江市经营润滑油商店,被告在六道沟开铁矿,需要各种润滑油。2010年至2011年先后在本商店购买润滑油,共欠款103,724.00元。原告年年索要,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迟迟不予给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临江市六道沟铁矿给付货款103,724.00元。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经营者称其多年来经营润滑油,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出售给临江市六道沟铁矿润滑油,共有欠据四张,其中2010年12月20日、2011年4月27日欠据为矿里会计石云英出具,合计63,909.00元;2011年7月15日、2011年12月5日欠据为矿里出纳李晶出具,合计39,815.00元,以上共计103,724.00元。经调查临江市六道沟铁矿法定代表人李景武母亲边振英,其与李景武核实后,称确有欠款情况,但不知单位是否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与临江市六道沟铁矿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已向临江市六道沟铁矿交付货物并持有欠据,临江市六道沟铁矿理应支付货物价款。临江市六道沟铁矿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已经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临江市郝兴润滑油商店货款103,724.00元。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铁矿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