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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127号

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童某被控交通肇事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童某驾驶闽E号小型客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快速车道行驶,至国道319线143KM+700M和溪村路段时,碰撞到快速车道上从路右往路左穿越道路的行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童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童某主动报警,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归案后已向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预付赔偿款9万元,并额外补偿给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童某的闽E号小型客车有投保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王某甲已于2016年5月11日以本事故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童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童某在其社区表现良好,居所固定,家庭关系和睦,有悔过意识,其妻子和当地党支部、村委会均愿意配合落实监管、帮教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监控录像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关于童某归案情况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预收赔偿款收条、谅解书、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童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预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童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参照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童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童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锡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莹莹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