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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88号

天津中智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石炳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中智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88号原告天津中智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产业功能区1号。法定代表人魏凤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玉,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炳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智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炳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智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