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934号
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孔应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欣、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惠光,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连州市,现住清远市。
被告:张琼,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户籍登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清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惠光、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成惠光、张琼已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忠
人民陪审员 向洁明
人民陪审员 张法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