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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执1398号

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园区镇江路*号(温州。

法定代表人:周立冬。

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辉。申请执行人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状商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货款1260549元及利息损失,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7月8日,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海阔化学有限公司1260549元、利息损失及延迟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072.5元及执行费1500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润景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3执13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中代

审判员 林大为代

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季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