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604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兴化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兴化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予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周鑫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