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996号原告王滔,汉族,武汉市人。被告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滔与被告许英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滔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庆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晓桐 来源:百度搜索“”
王滔与许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996号原告王滔,汉族,武汉市人。被告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滔与被告许英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滔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庆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晓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