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33号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冷向阳。
被
申请人:武汉鸿润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家兵。
被
申请人:深圳市深鸿润科技开发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45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家兵。
被
申请人: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五贤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莎莎。
被
申请人: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狮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兵。
被
申请人:胡家兵。
被
申请人:伍奥戈。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号。
负责人:冷剑。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鸿润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鸿润科技开发股份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六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5000000005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鸿润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鸿润科技开发股份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苏滨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