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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7272号

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云洪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云洪,潘红,顾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727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5110-0,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海英,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3165-X,住所地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29室。法定代表人蔡云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云洪,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潘红,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顾建刚,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云洪、潘红、顾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澄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999176.19元、利息70096.62元、以及以3069272.8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13万元,蔡云洪、潘红、顾建刚对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蔡云洪、潘红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28室、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29室、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30室、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31室、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932室的抵押房产在登记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60万元、60万元、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920元由江阴金谷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云洪、潘红、顾建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刘 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金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