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执复3号之一本院2016年2月3日对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1页第3行的“(2016)桂执复字第3号”和第8页第2行的“10-2号裁定”存在笔误,现更正为:“(2016)桂执复3号”和“(2015)钦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
审 判 长 张秀萍
审 判 员 易凤英
代理
审判员 阮传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