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32-2号
原告: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营者:张剑,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朱剑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
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诉被告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