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广英,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徐广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马焕荣,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广旺与被执行人徐广英、马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广英称,我原住河间市化肥厂家属楼4号楼1单元301室(以下简称化肥厂家属楼),这是我唯一的住房,此房屋被拆迁,拆迁款被法院冻结。我已离婚,在石家庄打工,住在集体宿舍身体状况差,打工的收入有时不能维持最基本的开支,生活艰难。我的儿子没有工作,也没有住房。请求解除对拆迁款的查封、冻结或给我留下相应份额的租房款。异议人提供了《原化肥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2015)河执字第853-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广英化肥厂家属楼被拆迁,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原化肥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被拆迁房屋费用共计441433元。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853-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马焕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焕荣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马焕荣的银行存款与异议人的请求无关,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广英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庆强
审判员 金 和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