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被告敬某。被告游某某。第三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敬某、游某某,第三人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及第三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健良
人民陪审员 郑 瑛
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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