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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535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瑞芳、段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芳,段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53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伟,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瑞芳,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段丙军,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芳、段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瑞芳、段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杨惠萍

审 判 员  项晓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