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53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伟,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瑞芳,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段丙军,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芳、段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瑞芳、段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杨惠萍
审 判 员 项晓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