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14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金某。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徐某所有的位于xx小区A区xx-x-xx2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徐志河所有的位于xx小区A区x-x-xx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