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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保214号

杨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14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金某。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徐某所有的位于xx小区A区xx-x-xx2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徐志河所有的位于xx小区A区x-x-xx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