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34127号原告北京京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阳光丽景3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梁俊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珊娜,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勤,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李学良,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盛公司)与被告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肯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霍焕祥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冯强、陈国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珊娜,被告张荣勤、被告李学良、被告达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京盛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18日,京盛公司与张荣勤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号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2014年10月17日,京盛公司与张荣勤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1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典当合同》。2014年11月16日,京盛公司与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2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典当合同》。2015年3月20日,京盛公司与与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3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典当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京盛公司向张荣勤支付当金60万元,张荣勤向京盛公司支付利息及典当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张荣勤向京盛公司偿还当金本息、逾期支付违约金。为确保张荣勤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张荣勤以其自有的房屋向京盛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向京盛公司出具《房地产抵押典当承诺书》。李学良、达肯公司向京盛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京盛公司依约于2014年8月18日向张荣勤支付当金60万元,但张荣勤未能依约及时足额向京盛公司归还当金并支付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经京盛公司多次催告,张荣勤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0月28日前归还拖欠息费,2015年11月9日前归还当金60万元。但张荣勤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5年11月9日,张荣勤拖欠京盛公司当金及息费合计69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京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荣勤归还京盛公司当金60万元;2、张荣勤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的利息及典当综合费9万元,以及自2015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当金之日止的利息及典当综合费(按照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3号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续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李学良、达肯公司对张荣勤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京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2、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1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当合同》;3、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2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当合同》;4、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3号的《房地产抵押���当合同》;5、《房地产抵押典当承诺书》;6、房屋他项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7,《还款承诺书》。
被告张荣勤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所有合同均系张荣勤本人签字,但是当时是达肯公司做项目需要资金,以张荣勤的房产作抵押,并以张荣勤的名义向京盛公司进行典当借款,这笔资金实际与张荣勤无关,应当由达肯公司偿还。张荣勤对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均无异议,但是应当由达肯公司偿还。被告张荣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李学良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李学良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学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达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达肯公司对当金60万元没有异议,同��偿还利息和典当综合费,对于利息、典当综合费的数额亦没有异议。被告达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京盛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京盛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8月15日,张荣勤(当户、抵押人、甲方)与京盛公司(典当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罚息(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张荣勤,房屋坐落于石景山区×××号;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60万元;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0.46%,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1.74%,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和综合费用后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票,在此期限内,甲方也可以赎当;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经乙方同意赎当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应自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续当期以乙方开具的续当票为准;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京盛公司依约给付张荣勤当金60万元。2014年8月18日,张荣旗与其配偶李兴柱出具《房地产抵押典当承诺书》,承诺将坐落于石景山区×××号的房屋抵押给京盛公司。如该房地产成为绝当,张荣勤、李兴柱将于发生绝当后十五日内无条件腾空当物,将其交由京盛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张荣勤、李兴柱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经营问题。2014年8月20日,张荣勤、京盛公司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7日,张荣勤向京盛公司申请续当,京盛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1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典当合同》,约定抵押典当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合同其他条款与《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相同。2014年11月16日,张荣勤向京盛公司申请续当,京盛公司同意后,张荣勤(当户、抵押人、甲方)与京盛公司(典当行、抵押权人、乙方)、达肯公司(保证���、丙方)、李学良(保证人、丁方)于2014年11月31日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2号的《房地产抵押续典当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罚息(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张荣勤,房屋坐落于石景山区×××号;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60万元;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0.46%,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2.54%,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和综合费用后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票,在此期限内,甲方也可以赎当;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绝当后,经乙方同意赎当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应自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续当期以乙方开具的续当票为准;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处理绝当房产期内,乙方有权按照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并从房屋价款中抵扣;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违约金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除了上述约定以外,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处��绝当房产;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丙方、丁方自愿为甲方的借款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应收取的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折价费、鉴定费、变卖费、提存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保证担保期间为甲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3月20日,张荣勤向京盛公司申请续当,京盛公司同意后,张荣勤(当户、抵押人、甲方)与京盛公司(典当行、抵押权人、乙方)、达肯公司(保证人、丙方)、李学良(保证人、丁方)签订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3号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续当合同》,约定:丙方、丁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息费或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等,一切债务由丙方代为甲方偿还典当行(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甲方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张荣勤,房屋坐落于石景山区×××号;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60万元;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0.4%,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2.6%,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和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处分��当房产;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张荣勤、达肯公司、李学良认可自2015年5月15日起的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的典当综合费均未向京盛公司支付,京盛公司认可之前的利息、典当综合费各方已经结清。上述事实,有京盛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及三份《房地产抵押典当续当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张荣勤认可取得京盛公司当金6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0月28日前归还息费9万元,在2015年11月9日前归还本金60万元,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按照承诺履行给付义务,故京盛公司要求其归还当金6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9日的利息及典当综合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5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典当综合费,庭审中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公司均无异议,至于张荣勤所称达肯公司系实际用款人之意见,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张荣勤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京盛公司履行义务。李学良、达肯公司自愿为张荣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张荣勤未履行给付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的义务,京盛公司要求李学良、达肯��司对上述张荣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学良、达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荣勤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张荣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盛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当金六十万元、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利息、典当综合费九万元;
二、张荣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盛典当行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当金之日止的利息、典当综合费(以当金六十万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2014京盛抵字081503号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续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李学良、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张荣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学良、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荣勤追偿;如果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元,由被告张荣勤、李学良、达肯农牧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焕祥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人民陪审员 陈国顺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