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589号之三原告(反诉被告)秦琼,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邱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东城中心花园裙楼132、132A、133。负责人杨多平。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琼诉被告(反诉原告)邱可、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邱可名下价值540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杨超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申请查封了被告邱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中兆花园房产(房产证号:60**),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杨超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瑞佳园房产(房地产证号:16**)。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邱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中兆花园6栋(美庭轩)美庭轩1座9G房产(房产证号:6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