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55-1号被执行人周德鑫,兴山县水月镇残联协理员,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德鑫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宇
周德鑫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55-1号被执行人周德鑫,兴山县水月镇残联协理员,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德鑫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