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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286号

香河县淑阳镇鑫立达沙发材料商店与周歌、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歌,香河县淑阳镇鑫立达沙发材料商店,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河县淑阳镇鑫立达沙发材料商店(经营者董俊林,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河南止务村)。

原审

被告: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大街***号B地块综合性商业楼**层*号楼1211。

法定代表人:郭香枝。

上诉人周歌因与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鑫立达沙发材料商店及原审被告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470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周歌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被上诉人送货到北京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香河县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明确具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理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月琴

审 判 员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董聚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