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589号原告赵亚利,女,汉族。被告范来新,男,汉族。被告贾慧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园媛,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利与被告范来新、贾慧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17元,下余11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