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兵1001行初14号起诉人韩荷芳,女,撒拉族。2016年7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荷芳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北屯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北屯市城管局)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判令其重新答复。经审查,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北屯市城管局系事业单位法人,亦未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本案中北屯市城管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向起诉人进行法律释明,但起诉人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韩荷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江梅
审 判 员 李昌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