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420号
原告:张浩,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祖毓,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张浩诉李祖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安 巍
代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