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3民初1420号

张浩与李祖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浩,李祖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420号

原告:张浩,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祖毓,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张浩诉李祖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安 巍

代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