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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091号

涂献坤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献坤,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1091号

原告:涂献坤,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涂献坤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献坤诉称:被告王辉找原告涂献坤借款14000元,当原告需要用钱时,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辉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辉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系朋友关系,被告王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涂献坤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涂献坤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000),借款人:王辉,2014年6月10号。”后原告涂献坤因需要用钱,多次找到被告王辉催要该笔借款,被告王辉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2016年3月4日涂献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王辉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涂献坤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辉向原告涂献坤借款,有王辉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对于该笔借款王辉应予偿还。被告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涂献坤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勇

审 判 员  刘宏

代理

审判员  崔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