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02行初9号
原告:安庆市皖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石塘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超超,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德虎,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安,男,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皖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保险费用的赔付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皖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项 薇
人民陪审员 李双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