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褚建进。申请执行人丁卫萍。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璞。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法定代表人胡惠明。申请执行人褚建进、丁卫萍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褚建进、丁卫萍2015年8月至10月的租金4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多个帐户的银行存款仅50多元。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车辆,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车辆,上述车辆目前均无法查找到。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方塔街106号的多处房产,但绝大部分已设定抵押,且均由多家法院查封,在本院其他案件处置上述房产过程中查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出租给金狮百盛投资有限公司开办常熟百盛商场。因常熟百盛商场已将承租房产间的分割全部拆除,致本院无法对特定的登记房产进行处分。本院依法向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停止向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并将到期租金支付本院以履行本案所涉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百余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486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仲 勇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