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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辖终63号

民事,刘则付诉辽宁诚信商砼有限公司、六安市华翔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则付,辽宁诚信商砼有限公司,六安市华翔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则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诚信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美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华翔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华。

上诉人刘则付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1011民初18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则付认为其与辽宁诚信商砼有限公司之间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太子河区,双方当事人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履行地(即工程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太子河区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张欣

代理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