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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91号

熊中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中旭,熊文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熊中旭。被执行人熊文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熊文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熊中旭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0元、执行费290.00元、合计人民币26640.00元。被执行人熊文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中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峰勤

审判员  汪茂林

审判员  汪向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