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执903号

曾广元、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广元,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曾广元,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法定代表人卢国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14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67.69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567.69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