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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1898号

梁曾坚、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曾坚,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8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曾坚,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4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羁押,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在顺德××××超市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5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梁曾坚伙同李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心西街网缘网吧,看到被害人黎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粤X×××××本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于是共同商量盗窃该摩托车,由李某甲在附近观看,梁曾坚动手启动摩托车,后搭载李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得手后,梁曾坚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300元卖出。经鉴定,涉案粤X×××××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2元。2.2016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幸福家园小区停车场,被告人梁曾坚看到被害人伍某的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没有上锁,于是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合力将电动车推出停车场。得手后,梁曾坚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1100元卖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黎某、伍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曾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曾坚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曾坚、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梁曾坚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曾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以下空白)

审判员  徐浩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