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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083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福利、孙龙海、孙福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福利,孙龙海,孙福现,孙登杨,王玉霞,孙福光,刘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福利,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龙海,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福现,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登杨,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福光,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秀平,女,196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