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5执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戴燕青、戴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戴燕青,戴金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247-6。代表人潘慧娟,行长。被执行人戴燕青,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金松,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戴燕青、戴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编号为35020120120126064的《农行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燕青、戴金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