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甲,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伍某甲在其承租的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委会后面私租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四川长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甲及20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11885元及赌具扑克牌1幅、四川长牌4副。另查明,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188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伍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6)23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伍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丁某某、许某某、吴某甲、伍某乙、范某某、胡某某、代某某、朱某甲、程某某、幸某某、杨某某、练某某、吴某乙、毕某某、朱某乙、陈某某证言,检查笔录,相关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伍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具扑克牌一幅、四川长牌四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伍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少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