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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572号

汤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72号

原告:汤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锋

审 判 员  孙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