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72号
原告:汤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锋
审 判 员 孙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汤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72号
原告:汤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锋
审 判 员 孙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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