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50号
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张某2,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2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拉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