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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50号

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50号

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张某2,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2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拉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