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694号
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香樟苑31#-1商铺。
负责人:李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敏,公司职员。
被告:张金强,系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梧桐苑9幢2-401室业主。
被告:许玉珍,系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梧桐苑9幢2-401室业主。
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张金强、许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金强、许玉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强、许玉珍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强、许玉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晓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 丹 来源: